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在職公務員怎么重新考試的一些知識點,和在職公務員可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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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公務員還能參加公務員考試嗎
1、在職的公務員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了
2、以下人員不在招錄范圍:現(xiàn)役軍人,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非在職)在讀學生(2021年應屆畢業(yè)生除外)。
在職公務員能繼續(xù)考公務員考試嗎
根據(jù)2019年山西省考公告內(nèi)容得知:
1、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其中,非2019年應屆畢業(yè)的全日制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苹虮究茖W歷、學位證書報考)、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2、報考人員在本次招考報名后至錄用之前,期間已被各級黨政機關錄用為試用期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或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不予錄用。
可以看出在職公務員是不能報考山西公務員考試的,如果存在已被錄用為試用期公務員的,是不予錄用的,所以大家在報考的時候要注意這一點。
所以建議大家,在報考公務員之前,一定要花時間去了解崗位信息,再去報考。
在職人員還能參加公務員考試么
在職公務員是可以繼續(xù)參加公務員考試的,不過一般情況下是要滿足以下的條件才可以!
1、已滿服務期五年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要滿足一定的服務年限的規(guī)定)
2、年齡不超過35周歲;
3、符合招考職位的其它條件。
4、除以上三條外,最重要的是如果已不能滿足以上條件的話,主要的是可以參加副科級領導、副縣級領導、副廳級領導職位的考試。
你可參加選調(diào)交流到其他部門。
另外很多單位的人不是行政編公務員,只有事業(yè)單位編制,這是可以在職參加公務員考試的。
在職公考可不可以再次報考公務員考試
以國家公務員為例,已經(jīng)是公務員職位的不可以再次報考公務員考試了。依據(jù)國家公務員專題網(wǎng)站發(fā)布的《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可知。其報考條件明確寫出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同時依據(jù)上述信息可知,出了在職公務員不得報考以外,還有如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以及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等均不得報考。
國家公務員報考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間出生),2021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zhì)和道德品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zhì)。
5、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內(nèi)容參考國家公務員專題網(wǎng)站-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在職公務員可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在職公務員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xiàn)役軍人;
(5)試用期內(nèi)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7)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p>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huán)節(jié)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
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擴展資料:
根據(jù)《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
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diào)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jīng)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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