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輔警工資待遇標準及改革最新消息


昆明協警改革最新消息

云南輔警工資待遇標準及改革最新消息

協警是對輔助性警力人員的籠統稱謂,我國的協警類型復雜,從歸屬上分為社會上的協警與公安機關的協警。社會上的協警又分為基層政府組織的協警與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協警;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協警,分為勤雜類協警與執(zhí)法值勤類協警,后者如交通協警、治安協警等。

云南輔警工資待遇標準及改革最新消息

我國協警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便成為備受爭議的法律盲區(qū)。協警彌補了在編警力不足的缺點,為社會治安管理貢獻了重要力量。同時,協警隊伍中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法律規(guī)制的現狀,又為社會治安增添了新的問題。記者進行了一番研究,又采訪了有關專家,希望可以理順協警制度的理論脈絡,并借鑒國外輔警制度成功范例,為我國協警制度的未來發(fā)展作出制度設計。

2019云南輔警工資待遇標準及改革最新消息

一、協警辛酸,緣于身份尷尬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安徽阜陽協警向“黑老大”下跪事件,再一次將協警這個特殊群體、特殊制度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2004年9月公安部曾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對聘用的協警、聯防隊員、治安員隊伍進行專項清理,并要求在3年內全部清退。但這道命令似乎并沒有徹底解決協警問題,2008年4月30日,公安部又下發(fā)《關于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合理確定交通協管員的工資福利和醫(yī)療保險,并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而在現實中,協警的工作性質、執(zhí)法權限、福利待遇與維權途徑一直飽受爭議。很多協警表示,他們的“工資”(津貼)非常微薄,又要無償加班,隨叫隨到,而且勞動關系得不到保障。同時,協警隊伍中人員的法律知識與業(yè)務素質水平偏低,個別協警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引發(fā)社會對協警制度的不滿,更有人大代表曾提議取消協警制度。概言之,由于我國沒有關于協警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協警的功過評說、發(fā)展走向,缺乏最公正權威的衡量標準。

目前,由于協警相關立法的缺位,協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滿了尷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孟昭陽教授對記者談到,輔警、協警是對輔助警力人員的籠統稱謂,輔警制度是國外的叫法,在我國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機關,建立協警隊伍,可以稱之為協警制度。但是,我國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無輔警、協警的提法。我國香港地區(qū)有輔警制度,但是香港輔警多是義務性行為,輔警人員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熱心公益事業(yè)的目的協助警察執(zhí)行公務,與我國內地很多城市的協警專職化相比,差異較大。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張應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國的輔協警類型復雜,從歸屬上分為社會上的輔協警與公安機關的輔協警。社會上的輔協警又分為基層政府組織的輔協警與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輔協警。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輔協警,分為勤雜類輔協警與執(zhí)法值勤類輔協警。前者如打字、衛(wèi)生清潔、門衛(wèi)、駕駛等,后者如交通輔協警、治安輔協警等?!辈煌黧w使用的輔協警,同一主體在不同崗位上使用的輔協警,其職責、權利等差異較大。同時,協警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都處于法律空白狀態(tài),協警絕稱不上是一份“正?!钡墓ぷ鳌?/p>

有學者認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是協警制度的法律依據。孟昭陽教授認為,該條規(guī)定是對公民配合警察執(zhí)行公務的寬泛義務性規(guī)定,而不是協警隊伍存在的法律依據。我國對協警的直接法律規(guī)制,尚屬空白。個別省份出臺了規(guī)制交通協管員的地方性規(guī)定,如云南省公安廳1991年8月10日頒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暫行辦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對協警身份地位、工作職責等,缺乏法律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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