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本經營管理簽證時,所涉及的辦公經營場所的判斷標準的參考信息


申請經營管理簽證的

申請日本經營管理簽證時,所涉及的辦公經營場所的判斷標準的參考信息

“辦公經營場所”定義

申請日本經營管理簽證時,所涉及的辦公經營場所的判斷標準的參考信息

單一經營主體在一個確定的場所或者確定的區(qū)域中從事經營活動

申請日本經營管理簽證時,所涉及的辦公經營場所的判斷標準的參考信息

有物資、貨品、人和設備,能夠使企業(yè)保持持續(xù)經營的能力

滿足上述2點的場所應該是能被認可“實際存在”。

由于經營管理簽證更強調事業(yè)的存續(xù)性與穩(wěn)定性,虛擬地址、商住兩用的自住房、聯(lián)合辦公空間、短期租賃的辦公室(以一周或一月為更新周期的)等都不符合經營管理簽證申請要求。此外,類似于流動小攤店這樣流動性強的臨時經營場所也不具有“實際存在性”。

簽署辦公房屋租賃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首先,需要確定擬承租的不動產是否能夠用于生產、商鋪或事務辦公。

其次,需要明確是否可以以日本法人的名義進行承租。

如果居住場所和辦公場所在一起(商住兩用房),需要滿足的要求:

出租方:

希望將原本居住用的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目的以外時,需要得到出租方的認可,也就是說需要就承租方 的名義由個人轉為法人一事取得出租方的同意。

承租方:

需要以日本法人的身份確認和許可將該房屋作為辦公經營場所

其他條件:

哪些辦公經營場所是符合申請日本移民要求的?

承租的房屋需要符合日本法人自身的業(yè)務需求。

通過了支付房屋水電氣等費用的決議。

需要在該房屋處展示公司名稱類似標志。

虛擬辦公室的要求:

向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提供經營咨詢等商務服務的中介團體或組織(即所謂的孵化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者,在申請經營管理簽證時,如由該人士(獨立行政法人)向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的對日投資商務支持中心(IBSC)提交使用事業(yè)所承諾書,即使其租賃的為孵化型辦公室這樣的臨時性場所,但由于由該中心確保辦公場所的使用,入國管理局也是認同此種情況為“確保事業(yè)經營場所存在”的。

學校百科給大家介紹幾個發(fā)表于外國人経営者の在留資格基準の明確化について(法務省入國管理局平成27年8月)的相關案例。

被認可為“確保事業(yè)經營場所存在”的案例

案例1

居住場所兼餐飲店

A在日本國內個人經營著一家餐飲店,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時,盡管在租賃合同上面餐飲店所在的地址寫明為供“居住”使用,但是由于申請者已與房東進行了協(xié)商,獲得了經營許可,故入國管理局認可其確保了事業(yè)經營場所。

案例2

以子公司的名義租賃辦公室

B在日本主營海產品的進出口及其加工業(yè)務,雖然公司總部所在地址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自有住宅,但是其實際經營的房屋是以子公司的名義向商工會租賃的,據此,被認可為確保了事業(yè)經營場所。

案例3

公司與住所在同一地址但各自擁有進出口

C在日本國內設立了一家主營貿易業(yè)務的株式會社,公司事務所和居住住所的進出口獨立。事務所中有電腦、固定電話、辦公桌和打印機等辦公設備,可以確認已經劃分了一定區(qū)域作為營業(yè)場所使用,被認可為確保了事業(yè)經營場所。

未被認可為“確保事業(yè)經營場所存在”的案例

案例1

自稱住所為商住兩用但經營場所實際并不存在

D在日本國內設立了一家株式會社,自稱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個地方,但當入國管理局人員實際到達該處后發(fā)現,該處沒有用于公司接受信件的郵箱,沒有懸掛或張貼任何公司的標志,在屋內也沒有運營公司所必要的設備和物品,同時不能出具員工的工資表和出勤表,在室內僅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因此,未被認可為確保了事業(yè)經營場所。

案例2

自稱住所為商住兩用但經營場所實際并不存在

E在日本國內設立了一家株式會社,為某商品的銷售總代理,自稱經營場所與住所是在同一個地方,但是入國管理局人員實際到達該處后發(fā)現,兩層的獨立建筑物內沒有放置任何接受信件的郵箱和公司標志,屋內沒有辦公設備和用品,僅有日常用品和家具等家居用品,因此,未被認可為確保了事業(yè)經營場所。

案例3

經營場所地址使用的是員工的居住地址,經營場所實際并不存在

F在日本國內設立了一家主營設計業(yè)務的株式會社,申請在留資格變更許可時,其提交的資料顯示經營場所所在地既非以法人的名義也非以取締役級別的高級管理人士而是以普通員工的名義進行承租,同時該處也為該員工的住所,產生的水電氣費用均是以該員工的名義支付的,同時也無法確認房東已經許可該處作為經營場所使用。因此,未被認可為確保了事業(yè)經營場所。

綜上所述,對于一般的公司,虛擬地址、商住兩用的自住房、聯(lián)合辦公空間、短期租賃的辦公室(以一周或一月為更新周期的)等都不符合經營管理簽證申請要求。僅僅當申請者所在的企業(yè)為孵化企業(yè)并滿足一定條件時,才可能被認可為滿足該要求。

除此之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企業(yè)租用的為世服宏圖或雷格斯這一級別公司的所提供的辦公室住址,也是有可能滿足“確保事業(yè)經營場所存在”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申請日本經營管理簽證時,所涉及的辦公經營場所的判斷標準的參考信息的全部內容,更多日本移民相關知識請持續(xù)關注學校百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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