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職數(公務員級別怎么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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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職數(公務員級別怎么劃分)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職數(公務員級別怎么劃分)

  1. 公務員有哪些職稱級別
  2. 公務員的行政崗位是怎么劃分的啊
  3. 公務員級別怎么劃分
  4. 什么是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5. 公務員都分哪幾種職業(yè)呢

公務員有哪些職稱級別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

公務員考試職數(公務員級別怎么劃分)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級至三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級至四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七級至五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八級至六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級至七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十一級至八級;

(九)科級正職,鄉(xiāng)級正職,主任科員:十二級至九級;

(十)科級副職,鄉(xiāng)級副職,副主任科員:十三級至九級;

(十一)科員:十四級至九級;

(十二)辦事員:十五級至十級。

擴展資料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

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ㄗ灾螀^(qū)、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各部副部長,?。ㄗ灾螀^(qū)、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各部局長,?。ㄗ灾螀^(qū)、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書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各部副局長,?。ㄗ灾螀^(qū)、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qū))委委員(常委),?。ㄗ灾螀^(qū)、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

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qū))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qū))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各部部長,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委各部副部長,鄉(xiāng)(鎮(zhèn))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qū))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guī)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

公務員的行政崗位是怎么劃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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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yè)知道提問。

公務員級別怎么劃分

我國公務員的職級劃分如下: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xiāng)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xiāng)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其中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中國政府官員級別劃分如下:

1.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xié)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

3.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yè)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guī)定的副職)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guī)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yè)正職領導。

4.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yè)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guī)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yè)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yè)正職領導。

5.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yè)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直屬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正職,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各地市(設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正職,國有副部級企業(yè)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yè)正職領導,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6.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yè)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直屬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機關正職,各地市(設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副職,紀委書記國有副廳級企業(yè)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yè)副職領導,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

7.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直屬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機關副職,各地市(設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單位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正職,國有正縣級企業(yè)的正職,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重點中學正職。

8.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直屬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各地市(設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副職,紀委書記國有正縣級企業(yè)的副職,副縣級企業(yè)正職。市屬中學正職。

9.鄉(xiāng)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正職,國有正科級企業(yè)的正職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10.鄉(xiāng)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qū))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正副職。

中公教育專家認為,從多方位了解公務員是作為準公務員的基本要求,也能為大家進入公務員隊伍之后快速融入這個集體打下一定基礎,因此,建議考生能夠熟悉以上內容。

什么是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劃分為若干種類和等級,以便對從事不同性質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對同類同級的人員用統(tǒng)一的標準治理,以實現人事治理的科學化,做到“適才適所”,勞動報酬公平合理,是現代人事分類的一種類型。與品位分類相對。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在組織里面,最常用的職位分類便是部門分類和等級分類,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蓋了兩方面的分類。

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型,二是職位設置。可以說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職位分類的特征從職位分類的涵義中我們可以看出,職位分類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即“因事?lián)袢恕保?/p>

第二,職位分類所依據的根本要素是職位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及所需資格條件;

第三,職位分類并不是硬性規(guī)定何類職位應辦什么事,而是對各個職位所干的事舉行客觀分析與評價,由此確定職位在職位分類布局中所處的位置,從而達到分類治理的目的;

第四,職位分類不是固定不變的,可隨著職位工作的變化而變化,但不因工作人員的變動而變動;

第五,職位分類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種科學方法。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治理需要,劃分為綜合治理類、專業(yè)技能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治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創(chuàng)建,迫切需要創(chuàng)建一套完整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與之相適應。因此我國國家公務員的分類制度必須適合我國國情,是對國外公務員分類制度“揚棄”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首創(chuàng)于美國,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而產生的科學人事治理方式和人事分類制度。1895年“科學治理之父”泰勒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過對動作與工作時間關系的研究,提出了“工作分析”、“時間和動作研究”的治理方法,這種方法很快流行于政府部門。1923年,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美國第一個《聯(lián)邦政府職位分類法案》。

職位分類的最大特點是“因事設人”,它強調的是公務員的職權和責任,而非擔任該職位的公務員本人。職位,與強調一個人的專業(yè)技能、學術水平的職稱不同,是“分配給一個官員或職員包含有職務與責任的工作”。(美國《聯(lián)邦政府職位分類法案》)。它是職位分類布局的底子,由它構成形形色色的職系和高低不等的職級,職位分類是將用人單位的全部職位安照其業(yè)務性質和內容劃分出若干職系,然后再按每一職位的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勞動強度、工作環(huán)境及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和履歷水平,將其劃分為若干等級,并通過職位說明書加以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最后將各個職位歸于適當的職級、職等。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一,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位類別劃分的依據標準,綜合治理類、專業(yè)技能類、行政執(zhí)法類三類職位的特點,各單位舉行職位設置的依據與要求。

第二,職務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職務序列設置的依據和有關職務類型、職務層次、職務名稱的規(guī)定。

第三,級別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級別內涵、作用,級別確定與提升的依據,職務與級別對應的原則。職位分類的優(yōu)點在于:①因事設人而避免了因人設事濫竽充數現象;②可以使考試和考核標準客觀,有利于事得其人,人盡其才;③便于實行公平合理的工資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員的培訓籌劃;④可以做到職責分明,淘汰不必要的推諉糾紛,有利于獲得職位的最美人選,辦理機構重疊、層次過多、授權不清、人浮于事等問題,提高組織機構的科學化、系統(tǒng)化水平,使組織機構每每處于合理高效的狀態(tài)。5、有一套嚴格的法規(guī)文件;6、以工作決定報酬,實行同工同酬;7、為考試錄用,考核獎懲,升遷等各項管理提供客觀依據。職位分類的缺點主要表現在:①在適用范圍上,職位分類較適用于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和職位,而對高級行政職位、秘密性職位,臨時性職位和通用性較強的職位,則不太適用;②實施職位分類的程序繁瑣復雜,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需要有履歷的專家參予,否則難以達到科學和正確地步;③職位分類重事不重人,強調“職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嚴格限制了每個職位的工作數量、質量、責任,嚴格規(guī)定了人員的升遷調轉途徑,有礙于人的全面發(fā)展和人才流動,個人積極性不輕易得到充分發(fā)揮;④職位分類在考核方面過于注重公開化和量化指標,使人感到繁瑣、死板、不易推行。

美國的職位分類以細密細致而著稱,并被認為是實行功績制的一種方法和人事現代化的標志。七、八十年代以來,美國舉行了多次改革,重視簡化分類制度和注重“人”的積極作用,但費時、耗資、繁復等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好的辦理,特殊是這種靜態(tài)的分類模式,常常難以適應每每變動的職位布局。比年來,職位分類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發(fā)展趨勢,不少國家更加重視“人對職位的影響”,實行了“級隨人走”,此外,職位分類的體系布局也趨于簡化。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準,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后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guī)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guī)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zhí)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guī)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qū)、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是國家標準中規(guī)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是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關稅司代碼

07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yè)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zhí)行,規(guī)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準。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并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并履行其規(guī)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fā)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并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公務員都分哪幾種職業(yè)呢

你問的應該是公務員的類別吧。公務員就是一種職業(yè),是提供公共服務的職業(yè)。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yè)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于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yè)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yè)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yè)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yè)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征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yè)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專業(yè)技術類職位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職位具有只對專業(yè)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特點。專業(yè)技術類公務員在自己的專業(yè)崗位上,只對專業(yè)技術業(yè)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備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zhí)法權。二是低替代性。決定專業(yè)技術類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主要因素是專業(yè)技術知識水平的高低。因此,專業(yè)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之間的替代性不強,應盡量避免跨類別的人員流動。三是技術權威性。專業(yè)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不受行政領導干預,不因行政領導意志的改變而受影響。但這種權威性僅體現在技術層面上,僅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掌握在行政領導手中。

根據上述特點,專業(yè)技術職位首先體現為某些行業(yè)特有專業(yè)的技術崗位,如公安的法醫(yī)、海關的商品歸類、原產地管理專家等;其次,體現為一些社會通用性專業(yè)的技術崗位,如工程技術、化驗技術等。

面對政府管理與服務內容日趨專業(yè)化,各級行政領導越來越需要依賴各類專家、各類專業(yè)技術人才的專業(yè)技術支撐,以更好地承擔法定的領導責任。因此,設立專業(yè)技術類職位,有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與執(zhí)行的準確性;同時,為從事專業(yè)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yè)發(fā)展階梯,吸引和穩(wěn)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yè)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

3.行政執(zhí)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huán)保等履行市場監(jiān)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zhí)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jiān)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zhí)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zhí)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zhí)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設置行政執(zhí)法類對于完善和加強對基層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第一,設立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是建立一線公務員執(zhí)法隊伍的長效約束機制的需要。一線公務員執(zhí)法隊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會管理與市場監(jiān)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對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響和重大意義。第二,設立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有利于促進建立一線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標準,規(guī)范錄用進口,克服實際中的“近親繁殖”。過去許多部門沒有對行政執(zhí)法崗位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條件,使培訓失去針對性,執(zhí)法的專業(yè)水準不高;同時,由于一線公務員執(zhí)法隊伍的職務層次低,而執(zhí)法權限又比較大,造成權責失衡,產生一些行政違法的現象。第三,設立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可以更好地激勵一線執(zhí)法公務員。過去由于一線公務員所處的機構規(guī)格低,人數較多,職數少,晉升臺階較少,其職業(yè)發(fā)展空間不大。據統(tǒng)計,科員、辦事員占全部一線行政執(zhí)法公務員的70%,絕大多數人在30-40年的職業(yè)生涯中只有辦事員與科員兩個晉升臺階,嚴重挫傷了一線執(zhí)法公務員的積極性。設立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對解決基層執(zhí)法部門公務員職業(yè)發(fā)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問題,激勵一線執(zhí)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加強一線執(zhí)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促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4.關于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我國目前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豆珓諉T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就是考慮到法官、檢察官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有關職位分類制度中,未將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合并在一起進行分類?,F在我國有五個省級轄區(qū)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未來法官、檢察官不再歸屬公務員序列的可能性很大,而是單獨成為司法人員序列。

OK,關于公務員考試職數和公務員級別怎么劃分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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