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中小學需要什么條件


精選答案一、基本要求
民辦小學、初中設置要適應本地區(qū)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要求,與本地區(qū)的各類教育事業(yè)統(tǒng)籌規(guī)劃,有利于各類教育資源的合理布局。
民辦小學、初中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評估和審計,保證教育質量,培養(yǎng)合格人才。
二、設置標準
1、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的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的公民,應具有政治權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學校章程。
3、配備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熟悉教育業(yè)務、懂得教學規(guī)律、有組織管理能力、事業(yè)心強的一定數量的專職領導班子。正、副校長符合任職條件,從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年齡在60歲以下,能堅持學校日常工作。
民辦中小學需要什么條件

4、有數量足夠、結構合理的教師,教師學歷合格率,有教師資格證書。
5、民辦中學辦學規(guī)模不少于6班,班額不超過50人;民辦小學辦學規(guī)模不少于12班,班額不超過45人。
6、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土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積,中學達12平方米以上,小學達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積,中學達6平方米以上,小學達4平方米以上。綠化面積生均在1平方米以上。
7、民辦中學應有供學生體育活動的場地,18個班級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環(huán)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民辦小學有操場,6個班級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8、學校無危房。有符合衛(wèi)生條件的廁所,有衛(wèi)生設施。有滿足師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積人均0.5平方米以上。
9、民辦普通中小學教學儀器達到省Ⅱ類標準以上,電教設備基本達到?、蝾悩藴?。中學的音、美、勞器材按國家教委全日制中學Ⅱ類標準配備,體育器材達到浙江省農村中學體育器材設施配備的基本標準。小學的音、美、勞、體設備按?、蝾惻鋫洹C褶k普通中學有比較規(guī)范的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有圖書室、音樂室、美術室、檔案室、勞技室。民辦小學有音樂室、自然實驗室、體育器材室和圖書閱覽室、少先隊室。
民辦中小學需要什么條件

10、民辦職業(yè)中學應有與專業(yè)性質相符,學生人數相配的實驗儀器、設備、標本、模型及實驗場所;實驗課開出率,文化課不低于90%,專業(yè)課不低于80%;有與專業(yè)對口的校內實習基地及較穩(wěn)定的校外實習基地,工科專業(yè)課保證實習學生每生一個工位。
11、生均圖書20冊以上,報紙15種、雜志50種以上。教師工具書、參考書、掛圖滿足教學需要。
12、有必備的辦學資金,舉辦者具有為其學校提供穩(wěn)定的經常辦學資金的能力和條件(不包括向學生收費部分),開辦注冊資金(含資產投入)不少于30萬元。
三、設置申請
民辦小學、初中的設置分籌辦和正式建校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未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可以先申請籌辦。
民辦小學、初中籌辦期限為3年。籌辦期間,達到設置標準的可申請正式建校;籌辦期結束時,達不到設置標準的,應予以解散或申請改辦其他層次的學校。
民辦中小學需要什么條件

四、申請籌辦民辦中小學須報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組織的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舉辦者個人的身份、資歷證明;
(三)擬任校董及校董會主持人,擬聘校長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教師的資格、資歷證明;
(四)擬辦學校的章程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五)教學場所、設施等校產證明;
(六)辦學資金的驗資證明,以及舉辦者、校董會籌措經費的能力和條件的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舉辦者提交的擬辦學校章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名稱;
(二)辦學宗旨;
(三)學校的地址;
(四)學校規(guī)模和學制,招生的對象和范圍;
(五)校董會以及校董會主持人和成員產生辦法、職權,校董會的議事規(guī)則;
(六)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七)組織機構設置;
(八)校長、學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和教師的聘任、解聘、辭職及職權、職責和待遇;
(九)學校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
(十)學校解散的辦法,解散時的善后事項;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由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
六、申請正式建校報送的材料:
(一)舉辦者申請正式建校的材料;
(二)籌辦期的辦學情況和管理情況;
(三)財務、財產情況及有關部門的審計報告;
(四)民辦高中轄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其他有關文件。
六、評議審批
1、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成立教育機構設置評議組織。
2、在接到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后,由審批機關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委托同級教育機構設置評議組織進行評議。對申請材料不完備的申請,審批機關不予委托評議,并及時通知申辦者。
3、集中受理設置評議。審批機關在接到設置評議組織的評議結論后的30天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申辦者。審批同意的由審批機關發(fā)給申辦者準予設立或準予籌辦學校的批文和《辦學許可證》。
六、變更、調整與撤銷
1、民辦中小學校董會修改章程,變更學校名稱、性質、層次、校址及校董會主持人等,應按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xù);變更其他事項,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2、民辦中小學的調整,應由學校和舉辦者提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學校和學校舉辦者負責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并在教育行政部門監(jiān)督下處理校產等。
3、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暫停辦學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
(一)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抽逃資金的;
(三)亂收費的;
(四)濫用辦學積累,情節(jié)嚴重而又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的。
4、 因嚴重違背學校章程、違背辦學宗旨被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的民辦中小學,其舉辦者和校長應負責對在校學生妥善安置。審批機關應組織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學校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包括校舍、場地等除依法返還給舉辦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審批機關統(tǒng)籌安排,用于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如資不抵債,其虧損部分由舉辦者承擔。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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